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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十三章考点串讲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0-08


导读:在河南省自学考试中课程代码为00315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是行政管理学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考查科目,是为了培养优秀行政管理人才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目标和要求而设置的一门课程。河南成人高考网为考生整理了本课程各章节的考点串讲供考生参考,本章节的内容是国家监察制度。


课程简介:《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课程主要介绍当代中国国政治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特点、中国共产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主席制度、政府制]度、国家监察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等。通过学习,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提升理论素养,增强专业领域的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三章 国家监察制度


第一节 国家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单选]1954年9月,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国务院设立监察部


[单选]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合署办公


[多选]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部署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


[单选]2018年3月,国家监察制度在国家宪法层面和法律层面得以正式确立。


第二节 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多选、简答]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三节 国家监察机关的职权和组织结构


[多选]国家监察机关的职权包括:监督权、调查权和处置权


[多选]国家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针对人的措施有谈话、讯问、询问等。


[简答]国家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针对财产的措施。


(1)查询、冻结。


(2)调取、査封、扣押。


(3)勘验检查。


(4)鉴定。


[单选]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单选]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多选]我国国家监察机关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及派驻监察机构组成。


第四节 国家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工作程序


[单选]上下级监察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多选]国家监察机关除日常监督工作之外,一般要经过问题线索受理、问题线索处置、立案调查、作出处置等关键环节。


[单选]处置问题线索,是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第五节 对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多选、简答]对国家监察机关监督的途径。


(1)人大监督。


(2)司法监督。


(3)自我监督。


(4)社会监督。


(5)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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