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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收养关系的解除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2-27


课程简介:《婚姻家庭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对考试的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本科学校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同名课程一致。考试的目的在于检验自学应考者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知识的程度和应用上述知识处理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能力。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现象的一门科学。




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收养关系的解除


[多选]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有: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因主体缺位而自然终止;收养关系依法解除,通过法律手段而人为地终止


[单选]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简答、案例分析]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理由。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单选、案例分析]因解除收养关系而引起的亲属间权利义务的变更。


按照《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单选]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单选、案例分析]有关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的规定。


因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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