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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收养的效力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2-27


课程简介:《婚姻家庭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对考试的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本科学校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同名课程一致。考试的目的在于检验自学应考者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知识的程度和应用上述知识处理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能力。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现象的一门科学。




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收养的效力


[名词解释]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名词解释]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也称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名词解释]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单选]关于无效收养行为的确认是具有追自溯力的,不是从确认无效时起始为无效,而是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起便没有收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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