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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国际私法第十三章考点串讲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1-14


导读:在河南省自学考试中课程代码为00249的国际私法是自考本科法律专业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河南自考考生领会学习重点,详细了解大纲考察知识点,能够有效地进行复习备考,河南成人高考网为考生整理了本课程各章节的考点串讲供考生参考,本章节的内容是法定之债。


课程简介:国际私法在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是一门核心课程,不仅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而且也是所有法学课程中的主干课程。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际私法一直是法律专业的必修课。可见,无论是在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还是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际私法课程是整个高等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当今世界是一个国际交往关系十分发达的世界,任何民族和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它必然与其他民族、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发生联系和交流。而国际私法作为规范国际社会发生的各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不仅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国际法律体系中富有特色的法律分支。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际私法知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有助于我们运用该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在对外民商事交往中的权益,维护中外当事人的正正当权益,化解国际民商事争端,促进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重构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第十三章 法定之债

第一节 侵权行为


[单选]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致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为侵权行为之债。它是一种法定债权,并因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生。


[简答]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


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有:


(1)以行为地法为主,而以内国法律加以限制。


(2)一般以行为地法为主,但以最密切联系或以“利益导向”加以限制。


(3)在侵权法上开始引进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二节 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简答.案例分析]发生在海上的侵权行为的情形。


发生在海上的侵权行为,大致可归结为三种情形:


(1)船舶相撞,或船舶与海上设施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2)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3)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简答、案例分析]发生在空中的侵权行为的情形。


发生在空中的侵权行为,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形:


(1)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诸如旅客与乘务人员或旅客之间发生的殴打、侮辱、诽谤等。


(2)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3)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伤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


[名词解释]产品责任:是指有瑕疵的产品,或者没有正确说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的产品,致消费者或使用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负担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单选]凡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称为不当得利


[单选、多选]无因管理又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未受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因而支出的劳务或费用,依法有权请求他人支付。其中债权人称为“管理人”,债务人称“本人”。


[案例分析]我国有关涉外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将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合并作了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该法首次将意思自治引人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冲突规范中,并以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作为优先选择的连结点,这有助于克服传统冲突规范采取单一发生地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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