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河南省自学考试中课程代码为00249的国际私法是自考本科法律专业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河南自考考生领会学习重点,详细了解大纲考察知识点,能够有效地进行复习备考,河南成人高考网为考生整理了本课程各章节的考点串讲供考生参考,本章节的内容是婚姻家庭。
课程简介:国际私法在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是一门核心课程,不仅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而且也是所有法学课程中的主干课程。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际私法一直是法律专业的必修课。可见,无论是在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还是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际私法课程是整个高等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当今世界是一个国际交往关系十分发达的世界,任何民族和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它必然与其他民族、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发生联系和交流。而国际私法作为规范国际社会发生的各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不仅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国际法律体系中富有特色的法律分支。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际私法知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有助于我们运用该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在对外民商事交往中的权益,维护中外当事人的正正当权益,化解国际民商事争端,促进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重构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单选]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结婚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成立夫妻关系的一种行为。结婚的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论述]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一般包括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的能力、结为夫妻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与自愿,以及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况(如几等亲内的血亲关系,我国还规定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以及不允许多配偶制国家的当事人于结婚时尚有有效婚姻关系存在,等等)。而结婚的形式要件主要是指缔结婚姻的方式,如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成立婚姻的方式、采取宗教结婚仪式成立婚姻的方式,或无任何程序或形式限制的成立婚姻的方式等。
[简答]对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的类型。
综观当今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对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
(2)不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统一适用一个法律。
(3)区别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应适用的法律。
[名词解释]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并成立婚姻的制度。
第二节 夫妻关系
[多选]合法有效的婚姻自然会产生配偶彼此之间的种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简答]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姓氏权、同居义务权、忠贞及扶助义务、住所决定权、从事职业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夫妻间的日常家务代理权等方面的内容。
[多选]夫妻财产关系在民法和国际私法上又称夫妻财产制,它是双方当事人因成立婚姻而在财产关系上产生的效力的表现。与婚姻的人身效力不同,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财产归属与债务责任等方面。夫妻财产制主要区分为两大种类,即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又可分为完全(全部)共同财产制、所得(或收益)共同财产制和延迟(或死亡时)共同财产制。
第三节 父母子女关系
[名词解释]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依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血缘关系而划分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关系。
[多选]婚生子女是指在有效婚姻关系中怀孕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婚姻关系(包括无效婚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第四节 离婚
[单选]离婚是配偶双方于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目前,除极少数国家外,各国大都对离婚持自由主义态度。
[简答,案例分析]关于离婚应适用的法律的主张与立法。
关于离婚应适用的法律,大体有以下几种不同主张与立法:
(1)适用法院地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3)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简答]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第五节 收养
[名词解释]收养:是一种在收养人和他人子女(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即人为的、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法律行为。
[多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以住所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国籍或住所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简答、案例分析]对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选择的立法与实践。
对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选择则有以下几种立法与实践:
(1)主要适用法院地法。
(2)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3)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
第六节 监护
[名词解释]监护:是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为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多选]对于涉外监护案件,各国一般以住所地、居所地或国籍为依据行使管辖权。
[单选]监护制度既是为保护受监护人的利益而设置的、故大都以监护人的属人法作为有关监护问题的准据法。
[简答]目前已有的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国际公约。
目前已有的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1902年海牙《未成年人监护的公约》。
(2)1961年海牙《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它已取代1902年海牙《未成年人监护的公约》。
(3)1996年海牙《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
第七节 扶养
[单选]扶养是指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力生活的人应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多选]在扶养关系中,有扶养义务的人称为扶养义务人,有受扶养权利的人称为扶养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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