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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国际私法第十五章考点串讲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1-17


导读:在河南省自学考试中课程代码为00249的国际私法是自考本科法律专业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河南自考考生领会学习重点,详细了解大纲考察知识点,能够有效地进行复习备考,河南成人高考网为考生整理了本课程各章节的考点串讲供考生参考,本章节的内容是遗嘱与继承。


课程简介:国际私法在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是一门核心课程,不仅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而且也是所有法学课程中的主干课程。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际私法一直是法律专业的必修课。可见,无论是在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还是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际私法课程是整个高等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当今世界是一个国际交往关系十分发达的世界,任何民族和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它必然与其他民族、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发生联系和交流。而国际私法作为规范国际社会发生的各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不仅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国际法律体系中富有特色的法律分支。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际私法知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有助于我们运用该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在对外民商事交往中的权益,维护中外当事人的正正当权益,化解国际民商事争端,促进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重构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


第一节 遗嘱继承


[单选]遗嘱是立嘱人在生前对他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简答、案例分析]关于立嘱能力的法律适用的主张。


关于立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主张:


(1)一般认为应适用立嘱时立嘱人的属人法解决(其中,主张采用当事人本国法的国家有日本、奥地利、埃及、土耳其等国,而俄罗斯、阿根廷等国则主张主要适用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或住所地法)。


(2)也有的国家采取放宽的态度,对立嘱能力适用多种连结因素指引准据法,例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97条规定,只要立嘱人的住所地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或其本国法律确认立嘱人有立嘱能力的,立嘱人即具有立嘱能力。


(3)为了使对位于他国的不动产遗产的处分得到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承认,关于遗产中不动产的立嘱能力一般只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简答]选择涉外法定继承的准据法的做法。


如何解决涉外法定继承的准据法的选择,各国的做法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制度:


(1)单一制。


(2)分割制。


[名词解释]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嘱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


[名词解释]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三节 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


[简答]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涉及遗嘱和继承的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有三个涉及遗嘱和继承的公约:


(1)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2)1973年《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3)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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