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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国际私法第十六章考点串讲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1-17


导读:在河南省自学考试中课程代码为00249的国际私法是自考本科法律专业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河南自考考生领会学习重点,详细了解大纲考察知识点,能够有效地进行复习备考,河南成人高考网为考生整理了本课程各章节的考点串讲供考生参考,本章节的内容是国际民事诉讼。


课程简介:国际私法在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是一门核心课程,不仅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而且也是所有法学课程中的主干课程。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际私法一直是法律专业的必修课。可见,无论是在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还是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际私法课程是整个高等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当今世界是一个国际交往关系十分发达的世界,任何民族和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它必然与其他民族、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发生联系和交流。而国际私法作为规范国际社会发生的各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不仅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国际法律体系中富有特色的法律分支。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际私法知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有助于我们运用该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在对外民商事交往中的权益,维护中外当事人的正正当权益,化解国际民商事争端,促进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重构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渊源


[名词解释]国际民事诉讼:是指介人了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名词解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此种诉讼行为时所应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


[名词解释]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答]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


(1)国内立法。


(2)国际条约。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名词解释]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状况。


[名词解释]诉讼费用担保:通常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为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而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


第三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


[单选]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论述]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的意义。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涉外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必然延伸和表现。其次,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既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乃至国家的民事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关系到国家国际民商事交流的正常发展。再次,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最后,正确解决民事管辖权,不但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多选]国际民事管辖权有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之分,前者指一国法院依内国的程序法决定自己能否直接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后者则指一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时,依内国的程序法决定的该外国法院的审判管辖权问题。


[简答]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一般应考虑的原则。


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一般应考虑以下多方面的原则:


(1)地域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原则。


(2)国际范围内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原则和国际管辖权有效行使的原则。


(3)法定管辖与当事人自主选择管辖适当结合的原则。


(4)互惠原则。


(5)便利诉讼和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四节 管辖豁免


[简答]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管辖豁免。


(2)诉讼程序豁免。


(3)强制执行豁免。


[单选]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即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五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时间要素与诉讼保全方式


[单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时间期限。


[名词解释]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证据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多选]诉讼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等种类。


第六节 国际司法协助的职能机关与运行机制


[名词解释]国际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执行与诉讼有关的某些司法行为。


[简答]国际司法协助机关的分类。


国际司法协助机关的分类:


(1)中央机关。


(2)主管机关。


(3)外交机关。


第七节 域外送达


[名词解释]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多选]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进行的:其一是直接送达,即由内国法院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送达;其二是间接送达,即由内国法院通过一定的途径委托外国的中央机关代为送达。后一种方法是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来进行送达的。


第八节 域外取证


[名词解释]域外取证:是指案件的受诉法院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在该国境内收集、提取案件所需的证据,或通过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途径,以请求书的方式委托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在该国境内代为收集、提取案件所需的证据。


[简答]域外取证的方式。


域外取证的方式有:


(1)直接取证。其主要包括领事取证、特派员取证和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2)间接取证。


第九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名词解释]外国法院判决:一般是指非内国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裁判。


[简答]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条件。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条件有:


(1)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必须是民事判决。


(2)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法的管辖权。


(3)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或具有执行力。


(4)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5)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6)不存在“诉讼竞合”。


(7)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第十节 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单选]《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06年7月14日签署,已于2008年8月1日生效。


[多选]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对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案件范围、当事人申请的程序及救济途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和申请与承认执行的效力作了详细规定。


[单选]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它已于2006年4月1日生效。


[单选]2009年《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10条规定,双方同意基于互惠原则,于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情况下,相互认可及执行民事确定裁判与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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