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河南省自学考试中课程代码为00249的国际私法是自考本科法律专业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河南自考考生领会学习重点,详细了解大纲考察知识点,能够有效地进行复习备考,河南成人高考网为考生整理了本课程各章节的考点串讲供考生参考,本章节的内容是国际商事仲裁。
课程简介:国际私法在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是一门核心课程,不仅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而且也是所有法学课程中的主干课程。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际私法一直是法律专业的必修课。可见,无论是在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还是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际私法课程是整个高等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当今世界是一个国际交往关系十分发达的世界,任何民族和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它必然与其他民族、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发生联系和交流。而国际私法作为规范国际社会发生的各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不仅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国际法律体系中富有特色的法律分支。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际私法知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有助于我们运用该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在对外民商事交往中的权益,维护中外当事人的正正当权益,化解国际民商事争端,促进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重构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名词解释]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论述]对仲裁国际性的认定的做法。
综观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与实践,对仲裁国际性的认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
(1)以单一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因素,当事人中至少一方的住所或惯常居所不在内国的,则为国际仲裁。
(2)以国籍作为划分标准。
(3)以国籍、住所、合同履行地、仲裁地点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多种连结因素作为界定标准,只要上述连吉因素中的几个或一个不在内国的,都是国际仲裁。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
[多选、简答]国际商事仲裁方式的分类。
国际商事仲裁方式的分类为:
(1)以仲裁机构的组成形式为标准,可以把仲裁分为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2)如果以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可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3)如果以当事人双方是否为私人作标准,可将仲裁分为私人间仲裁与非私人间仲裁。
[简答]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有: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4)中国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仲裁协议
[名词解释]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国际商事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名词解释]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订立的,约定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名词解释]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一种把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专门性文件。
[简答]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1)提交仲裁的事项。
(2)仲裁地点。
(3)仲裁机构。
(4)仲裁规则。
(5)裁决的效力。
第四节 仲裁程序
[名词解释]仲裁程序:是指国际商事仲裁中自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到作出终局裁决这一整个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庭、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参与进行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单选]反请求是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用来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单选]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收集和审查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并对整个争议事项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的仲裁活动。
[单选]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
[单选]和解是当事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相谅互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或者公平原则,自愿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单选]国际商事调解是指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并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通过第三者的劝说引导,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从而促成争议解决的一种方法。
[单选]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审理终结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多选]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关于仲裁协议应适用的法律,大致有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仲裁协议订立地法、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适用仲裁地法等不同主张。
[多选]仲裁地法对仲裁协议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仲裁地法对仲裁协议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仲裁协议的形式;第二,仲裁协议的内容;第三,仲裁协议的可仲裁事项。
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多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内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二是内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外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前一种情况为内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后一种情况则为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简答]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区分标准。
关于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区分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领土标准;二是非内国裁决标准。
第七节 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单选]经过磋商,内地和香港终于在1999年就《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达成一致意见。该《安排》于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单选]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并达成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安排》主要参照了《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对管辖法院、应提交的文件、不予认可的根据、收费和保全措施等作了规定。
[单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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