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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2-19


课程简介:《婚姻家庭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对考试的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本科学校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同名课程一致。考试的目的在于检验自学应考者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知识的程度和应用上述知识处理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能力。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现象的一门科学。




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简答、论述]增设无效婚、可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2)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


(3)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多选、简答、案例分析]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多选、简答]婚姻无效请求权人的范围。


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单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单选]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单选]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撤销请求权属于受胁迫方本人。


[论述、案例分析]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①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


a.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b.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


②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a.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b.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c.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①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②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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