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简介:《婚姻家庭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对考试的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本科学校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同名课程一致。考试的目的在于检验自学应考者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知识的程度和应用上述知识处理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能力。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现象的一门科学。
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简答]婚姻终止的原因。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
(1)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离婚。
[名词解释]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登记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名词解释]裁判离婚:是指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故也称判决离婚。
[简答、论述]离婚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区别。
离婚与婚姻的无效与撤销,从表面上看都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前者与后者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两者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4)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简答]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离婚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再婚;而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之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夫妻在别居之后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不必办理复婚手续。
(2)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存在不同。离婚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全部消除;别居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名词解释]自由离婚主义;是指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愿,无论当事人有无过错,只要婚姻关系破裂的,均准予离婚的立法主张。
[多选]我国古代的离婚方式有出妻、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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