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河南省自学考试中课程代码为00246的国际经济法概论是自考本科法律专业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河南自考考生领会学习重点,详细了解大纲考察知识点,能够有效地进行复习备考,河南成人高考网为考生整理了本课程各章节的考点串讲供考生参考,本章节的内容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课程简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其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跨国)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概论的课程目标是让学生了解、领会和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应用的基本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系统地了解国际经济交易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理解和领会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及其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培养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第二节 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单选]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单选] 单独关税区是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 及其随后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 的规定, 在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或《WTO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
第三节 国际经济组织
[简答]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1)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3)国际经济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的,这种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国家间的多边条约。
[多选]国际经济组织基本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和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多选]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指那些成员资格对世界各国开放,调整国际经济重要事务的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等。
[单选]我国于2001年加人世界贸易组织。
以上就是河南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部分的考点串讲的内容,考生如需获取更多自考学习资料可以在页面下方输入姓名和电话点击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