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河南省自学考试中课程代码为00246的国际经济法概论是自考本科法律专业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河南自考考生领会学习重点,详细了解大纲考察知识点,能够有效地进行复习备考,河南成人高考网为考生整理了本课程各章节的考点串讲供考生参考,本章节的内容是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课程简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其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跨国)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概论的课程目标是让学生了解、领会和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应用的基本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系统地了解国际经济交易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理解和领会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及其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培养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及法律框架
[简答]服务贸易提供服务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跨境提供。
第二种方式,境外消费。
第三种方式,商业存在。
第四种方式,自然人存在。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论述]《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实质内容上与《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致。在服务贸易方面,某一成员给予任何国家任何优惠,其他成员都有权利无条件地立即享有。
区别:(1)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既适用于服务,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而《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货物。(2)在适用范围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没有限制,适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包括的任何措施,适用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而《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仅适用于明确列出的四种情形,且适用于原产自或出口至其他成员的货物。(3)《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的适用以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同类性为条件。《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适用以产品同类性为条件。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
[多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其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列出自己的具体承诺。具体承诺主要包括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两大类,规定对外国服务和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开放或限制。
[简答]《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的在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除非在承诺减让表中明确规定,成员不得维持或采取的措施。
(1)通过数量配额、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方式,或者通过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方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2)通过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方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
(3)通过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方式,限制服务业务总量或以指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但不包括成员限制服务提供投人。
(4)通过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测试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可雇佣的自然人总数或服务提供者可雇佣的自然人总数。
(5)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
(6)通过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第四节 义务例外与经济一体化
[简答]《服务贸易总协定》成员被允许采取贸易管制措施需满足的目的。
(1)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
(2)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
(3)为确保遵守与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与下述问题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所必需:
①防止欺诈和欺骗做法,或处理服务合同违约事项,保护与个人资料处理与散播有关的个人隐私,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秘密,安全问题。
②为保证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平等和有效课征或收取直接税的差别待遇。
③源于该成员受其约束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或任何其他国际协议或安排中的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的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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