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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第六章考点串讲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0-15


导读:在河南省自学考试中课程代码为00246的国际经济法概论是自考本科法律专业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河南自考考生领会学习重点,详细了解大纲考察知识点,能够有效地进行复习备考,河南成人高考网为考生整理了本课程各章节的考点串讲供考生参考,本章节的内容是国际货物贸易管理制度。


课程简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其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跨国)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概论的课程目标是让学生了解、领会和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应用的基本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系统地了解国际经济交易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理解和领会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及其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培养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第六章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贸易待遇制度


[单选]最惠国待遇原则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构成了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


[简答]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


(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


(3)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


(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多选]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两种方式。


[简答]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别。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别在于,前者对内没有关税,对外有一个统一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后者各参加国仍保持自己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但对区内成员国的产品实行免税或减税,其待遇优于最惠国待遇。前者有一条实实在在的界线,而后者仅是一个虚线。


第二节 关税及相关制度


[多选]按确定关税的独立程度可将关税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多选]从征收方法上区分,关税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混合税


[单选]海关为征收进口货物从价关税之目的所使用的货物的价格,称为完税价格


[简答]海关估价的方法。


(1)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


(2)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3)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4)倒扣价格。


(5)估算价格。


(6)依据一般原则综合评估。


第三节 非关税措施


[简答]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数量限制措施的规则。


第一,原则上取消一切数量限制。


第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


第三,实施数量限制遵循的原则。


[单选]进口许可是货物进人进口成员关税领土的先决条件。


[简答]《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1)非歧视要求。


(2)必要性要求。


(3)遵循国际标准。


(4)透明度。


(5)等效性。


第四节 贸易救济措施


[简答]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1)倾销。


(2)产业损害。


(3)倾销和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多选]调查机关发起反倾销调查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基于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的申请发起;二是调查机关自主发起


[单选]追溯征收可以延及临时措施适用前90天内进人消费的倾销进口产品。


[简答]《反补贴协议》规定的四类财政资助的形式。


(1)指资金的直接转让(如拨款、贷款和投资),或资金或债务潜在的直接转让(如贷款担保)。


(2)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本应收取的政府收人(如免税)。


(3)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4)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或指示私营机构履行前述(1)至(3)项列举的通常属于政府的一种或多种职能,且这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取的做法并无实质不同。


[论述]确定某一补贴是否是专向补贴需根据的原则。


(1)如果授予机关或其据以运行的立法,明确将补贴的获得限于某些企业、则该补贴在法律上是专向的。


(2)如果授予机关或其据以运行的立法,制定了确定补贴资格和数量的客观标准或条件(中性的,不对某一企业或产业偏向),该资格是自动的,该项标准或条件得到严格遵循,则不存在专向性。相关标准或条件须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或其他官方文件中,以便能够证实。


(3)如果尽管因为上述两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有理由相信补贴可能事实上是专向性的,则可以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这些因素包括:数量有限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是补贴的主要使用者,或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作出补贴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在考虑这些因素时,还应考虑经济活动多样性的程度和已经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期限。


(4)如果补贴限于指定地理区域的企业或产业,该补贴是专向的。


[多选]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

                                  
[单选]反补贴税是指为抵消对任何产品的制造、生产或出口给予直接或间接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


[简答]实施保障措施的法律条件。


(1)进口产品绝对或相对增加。


(2)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胁。


(3)进口产品增加与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威胁有因果关系。


第五节 其他贸易制度


[论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农业协议》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


《农业协议》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是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协议,《农业协议》可以理解为一个特别法性质的协议。《农业协议》对某些事项确立的义务和纪律,如出口补贴、保障措施,不同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在适用时,应遵循《农业协议》的规定。同时,《农业协议》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非常密切,《农业协议》在其条文中规定了各成员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义务,但两个协议的具体内容不同,后者适用于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可以说,《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调整的内容只是农产品贸易所涉问题的一部分。


[简答]《政府采购协议》确立的原则。


(1)非歧视性原则。


(2)公开性原则。


(3)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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