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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第八章考点串讲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0-16


导读:在河南省自学考试中课程代码为00246的国际经济法概论是自考本科法律专业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河南自考考生领会学习重点,详细了解大纲考察知识点,能够有效地进行复习备考,河南成人高考网为考生整理了本课程各章节的考点串讲供考生参考,本章节的内容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技术贸易管理制度。


课程简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其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跨国)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概论的课程目标是让学生了解、领会和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应用的基本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系统地了解国际经济交易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理解和领会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及其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培养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第八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技术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论述、案例分析]《巴黎公约》确定的工业产权保护的三项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该联盟其他国家内,享有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可能授予该国国民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以在提供保护的国家有住所或营业所为条件。


(2)优先权原则。该原则适用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的申请。某一特定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提出工业产权正式申请(第一个申请)的基础上,在特定期限内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的在后申请的时间视为在第一个申请日提出。这样,相对于第一个申请之后、在后申请之前就同一发明或商标提出的其他申请,在后申请在新颖性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或地位而不丧失新颖性。


(3)独立保护原则。该原则适用于专利和商标。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某一成员申请的专利权,与在其他成员国或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发明申请的专利权相互独立、各不相关。特别是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其无效和被剥夺权利理由以及正常有效期,相互之间没有关联。


[论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的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就享受该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其他成员国中享有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作品起源国的界定标准,可以是作者国籍(人身标准),也可以是作品国籍(作品标准)。只要作品的作者是成员国国民,或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成员国首次发表,该成员国即为作品起源国。对于在保护期不同的成员国发表的作品,保护期最短的成员国为作品起源国。在成员国内无住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首次发表作品,若非成员国未能充分保护成员国国民作者的作品,则成员国可以对该作者作品的保护加以限制。


(2)自动保护原则。享有和行使成员国法律和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保护国的法律对文学艺术作品自动保护。


(3)独立保护原则。享受和行使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不依赖于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除该公约条款的规定外,只有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才能规定保护范围以及为保护作者的权利而向其提供的救济方法。独立保护原则与版权的地域性保护是联系在一起的、一致的。但在其他成员国的保护期限一般不超过起源国规定的保护期限。


[单选]《罗马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期限是20年,自录制作成、表演举行或广播播出之年年底起计算。


[单选]《知识产权协定》首次明确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纳人了版权保护范围。


[单选]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自该固定或表演完成年年底起算,至少应不低于50年


[单选]地理标志,是指识别货物产自某一成员境内或该境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货物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论述]《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方式。


(1)民事司法程序。原被告双方享有及时获得详细通知的权利。原被告双方有权由独立律师代表出庭,强制本人出庭方面程序负担不应过重。各方均有权证明其权利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2)禁令。司法机关有权命令一方当事人停止侵权,特别是在货物结关后立即制止涉及侵权的进口产品进人国内商业渠道。


(3)赔偿费。对于已知或有理由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人,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以补偿因知识产权侵权所受损害的赔偿。司法机关还有权责令侵权人支付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有关费用。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从事侵权活动,司法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退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


(4)其他补救。为有效制止侵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以避免对权利人造成任何损害的方式,将被认定侵权的货物清除出流通渠道,或只要不违背宪法要求,责令销毁侵权货物。司法机关还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业渠道,以便将产生进一步侵权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节 基于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及其管理


[简答]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分类。


(1)独占许可,是被许可方享有最大使用权的一种许可方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合同确定的区域,被许可方对合同项下的技术享有独占或垄断权,许可方或其子公司不得在该区域内使用该技术,也不得将该技术许可给该区域内的第三人。


(2)排他许可或独家许可,即在指定区域内,除被许可方外,没有其他的被许可方,但许可方或其子公司可以在该区域内使用该技术。


(3)普通许可,仅构成技术使用的授权,许可方或任何其他被许可方都可以在该区域内使用该技术。在普通许可的情况下一般含有最惠受让方条款:同一区域内,被许可方享有的条件不低于以后的被许可方享有的条件。


[论述]技术贸易管制的原因和模式。


(1)技术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新技术的创造、传播和消化,能够极大地改变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的面貌,导致世界科技、经济和军事力量的变化。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产业竞争力,贯彻对外政策,是技术贸易管制的主要原因。


(2)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技术,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垄断权或专有权。防止权利滥用、防止技术贸易中存在的限制竞争情形,是技术贸易管制的另一原因、技术贸易管制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类型:


①国家安全意义上的管制制度,以美国出口管理法为代表。


②经济意义上的管制制度,以欧盟竞争法为代表。


③民事意义上的管制制度,该类以合同管理为代表。


[简答]技术贸易中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原因。


(1)许可方保护其信誉或产品质量、竞争地位。


(2)技术贸易标的本身的要求。


(3)交易双方地位、实力的不平等,许可方利用这一点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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