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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第十三章考点串讲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0-19


导读:在河南省自学考试中课程代码为00246的国际经济法概论是自考本科法律专业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河南自考考生领会学习重点,详细了解大纲考察知识点,能够有效地进行复习备考,河南成人高考网为考生整理了本课程各章节的考点串讲供考生参考,本章节的内容是国际银行法。


课程简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其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跨国)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概论的课程目标是让学生了解、领会和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应用的基本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系统地了解国际经济交易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理解和领会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及其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培养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第十三章 国际银行法

第一节 国际商业贷款


[简答]国际贷款协议包括的事项。


(1)商务事项条款:主要包括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提取、贷款偿还、提前还款、预定贷款的取消、利息、费用、印花税。


(2)贷款管理条款:包括代理行条款、多数贷款权银行达到定义、资金分享条款。


(3)保护性条款:先决条件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约定事项条款、违约事件条款等。


(4)法律事项条款:定义条款、文件通知方式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管辖权条款。


(5)一些银团贷款中的特殊条款:成本增加条款、税收条款、替代利率条款。


[单选]陈述与保证条款是借款人对与贷款有关的事实,包括法律、财务、商务等状况作出说明,并且对说明的真实性或者对自己承诺的其他义务作出保证。


[单选]银团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而组成的国际性的银行集团按照内部的分工和比例根据相同的贷款条件共同向一个借贷人提供贷款的资金国际融通方式。


[简答]银团贷款的特点。


(1)筹款金额大、期限长。


(2)分散了贷款风险。


(3)避免了同业竞争,增强了业务合作。


(4)不附带诸如贷款必须与购买贷款国商品相结合等的限制性条件。


(5)筹资方式灵活、时间较短,费用也比较合理。


[多选]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借款人和担保人


[简答]银团贷款中的信息备忘录需要列明的信息。


(1)详细的贷款条件清单。


(2)借款人历史和业务经营的详细信息。


(3)借款人管理层的详细信息。


(4)借款人的财务报告。


[简答]项目融资的筹款方式的特点。


(1)项目融资的对象,不是项目的发起人,而是针对特定的工程项目发放的贷款,所以,同传统的筹资方式相比,项目发起人的责任和风险减轻了。


(2)项目融资是一种追索权受到限制的借贷方式。


(3)贷款依靠项目的营业收益来还本付息。因而,贷款者通常力图对营业收益的稳定性获得保证,并且要把收益置于他的控制之下。


[单选]信用担保是国际贷款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担保方式。


[单选]见索即付保函是指由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指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付款承诺。


[单选]物权担保是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当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而得到清偿。


[单选]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简答]浮动担保的特征。


(1)担保物是不特定的,也就是说债务人未发生违约事由之前,可自由处分其财产,而新取得的财产将自动成为供担保的标的物。


(2)担保物不转移占有,债务人在执行担保前仍有权在日常业务中正常的、自由处分该担保物。


(3)担保物于约定事件发生时,如违约、破产等,转化为固定担保。


第二节 国际银行监管


[简答]短期次级债作为三级资本须满足的条件。


(1)必须无担保、次级、全额支付。


(2)原始期限不少于2年,未经监管当局同意不得提前偿还。


(3)不超过用于抵御市场风险的一级资本的250%,即银行至少需要有28.5%的一级资本来应对市场风险。二级资本可替代三级资本,但也不能超过250%的上限,同时不能突破《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有关二级资本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等项规定。


(4)三级资本只能用来对付市场风险。


[简答]国际银行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当局之间达成的备忘录通常包含的内容。


(1)性质。


(2)监管信息共享。


(3)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4)请求的办理。


(5)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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