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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第十四章考点串讲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0-20


导读
:在河南省自学考试中课程代码为00246的国际经济法概论是自考本科法律专业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河南自考考生领会学习重点,详细了解大纲考察知识点,能够有效地进行复习备考,河南成人高考网为考生整理了本课程各章节的考点串讲供考生参考,本章节的内容是国际证券法。


课程简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其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跨国)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概论的课程目标是让学生了解、领会和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应用的基本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系统地了解国际经济交易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理解和领会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及其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培养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第十四章 国际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基本原理


[单选]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证券发行以及上市交易中的核心制度是信息披露制度


[单选]持续披露是证券上市后发行人以及特定人士向投资者继续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


[多选]证券欺诈的主要体现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多选]虚假陈述主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种表现形式。


第二节 国际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问题


[多选]直接发行包括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


[单选]存托凭证是存托银行依据其与境外证券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在本国面向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和对应境外发行人在其本国发行的证券(即基础证券)的可转让凭证。


[简答]存托凭证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


存托凭证主要涉及以下三类法律关系:


(1)发行人与存托银行。


(2)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投资者。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投资者的关系以存托凭证的规定为基础,并通过存托凭证中的“援引条款”援引适用存托协议。借此,存托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延伸适用于存托凭证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与存托凭证投资者。


[简答]跨境反向收购包含的主要环节。


(1)我国企业在离岸中心设立离岸公司。


(2)选定壳公司并与之达成并购协议。


(3)实施反向收购。


(4)收购上市后的进一步融资。


第三节 国际证券的监管合作


[论述]开展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原因。


(1)随着各国金融自由化、信息技术、金融创新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证券活动的国际化发展迅猛。


(2)伴随证券活动的国际化,任何一个监管机构都不能单独完成对一个完整跨国证券发行交易过程的监管。


(3)证券活动的国际化也为跨境证券违法犯罪和金融风险在国际间的传播大开方便之门,防控和查处这些违法犯罪行为面临主权和信息障碍。


(4)国际证券活动所导致的跨国金融风险的传播,也需要在国际间建立起金融风险及危机的防控制度。


[简答]对于协助请求,《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规定应包括的内容。


(1)对请求事宜的描述。


(2)对所寻求的协助及其有益性的描述。


(3)请求机构应向被请求机构提供已获悉或已占有的信息,以帮助后者确定持有所寻求信息或文件的个体,或可获取信息的场所。


(4)明确在信息收集中应采取的特殊预防措施,以及执行请求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


以上就是河南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第十四章国际证券法部分的考点串讲的内容,考生如需获取更多自考学习资料可以在页面下方输入姓名和电话点击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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