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河南省自学考试中课程代码为00246的国际经济法概论是自考本科法律专业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河南自考考生领会学习重点,详细了解大纲考察知识点,能够有效地进行复习备考,河南成人高考网为考生整理了本课程各章节的考点串讲供考生参考,本章节的内容是税收管辖权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课程简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其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跨国)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概论的课程目标是让学生了解、领会和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应用的基本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系统地了解国际经济交易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理解和领会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及其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培养将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第十五章 税收管辖权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
[单选]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是以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税收居所为前提条件的。
[论述、案例分析]各国税法上判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时采用的标准。
(1)住所标准。凡在一国拥有住所的自然人便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住所一般是指一个自然人设立其生活根据地并愿意永久定居的场所,通常为配偶和家庭所在地。由于住所体现了自然人与某一特定区域的内在联系,具有永久性和稳定性,易于识别,许多国家均以住所作为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2)居所标准。居所一般是指一自然人经常性居住,但并不具有永久居住性质的场所。按照居住标准,凡在一国拥有居所的自然人便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3)居留时间标准。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居住或停留是否超过一定的时间期限作为划分纳税居民与非纳税居民的标准。这一标准可以弥补居所标准的不足。但在居留时间的期限上,各国规定不一。
(4)国籍标准。即以自然人的国籍来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实行所谓公民税收管辖权。凡系一国公民,无论其是否居住在国籍国境内,都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国籍是最早用于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但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人们脱离其国籍国活动的现象愈益普遍。越来越多的国家已摒弃单一的国籍标准。
[简答、案例分析]认定法人或公司的居民身份时采用的标准。
(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单选]营业所得一般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业、金融、商业和服务性行业等经营性质的活动而取得的纯收益。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
[单选]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论述、案例分析]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基于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这种冲突往往直接体现在同一纳税期限内;而国际重叠征税则是由于不同国家税制结构导致的,其主要体现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先后叠加。
(2)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而国际重叠征税则是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这是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之间最基本、最重要的区别。
(3)其他方面的诸多不同、重复征税没有国内重复征税,其有时只涉及个人纳税人、而与公司无关:但重叠征税有国内、国际之分、重叠征税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为公司、另外、国际重复征税只涉及同一税种,而国际重叠征税则有可能涉及不同税种。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多选]国际税收协定按适用的税种不同,可分为关税协定、增值税协定、所得税协定和财产税协定。
[多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避免国际逃税、避税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情报交换和转让定价。
第四节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方法
[简答]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1)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
(2)免税法。
(3)抵免法。
(4)扣除法和减税法。
[单选]税收饶让抵免是指一国政府(居民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人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论述]税收饶让抵免的特征。
(1)税收饶让是以税收抵免为基础和前提的一项特殊抵免制度。
(2)税收饶让抵免是一项国家间的措施,是缔约国之间利益平衡妥协的产物、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方能实现。
(3)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法律性或经济性的国际双重征税,而是居民国配合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其能够真正产生实际的政策效果。
(4)在具体实施中,税收饶让抵免和一般税收抵免也存在较大差别。
[简答]税收饶让抵免的方式。
(1)普通饶让抵免。
(2)差额饶让抵免。
(3)定率饶让抵免。
(4)限制饶让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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