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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国际私法第五章考点串讲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1-10


导读:在河南省自学考试中课程代码为00249的国际私法是自考本科法律专业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河南自考考生领会学习重点,详细了解大纲考察知识点,能够有效地进行复习备考,河南成人高考网为考生整理了本课程各章节的考点串讲供考生参考,本章节的内容是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课程简介:国际私法在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是一门核心课程,不仅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而且也是所有法学课程中的主干课程。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际私法一直是法律专业的必修课。可见,无论是在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还是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际私法课程是整个高等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当今世界是一个国际交往关系十分发达的世界,任何民族和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它必然与其他民族、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发生联系和交流。而国际私法作为规范国际社会发生的各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不仅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国际法律体系中富有特色的法律分支。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际私法知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有助于我们运用该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在对外民商事交往中的权益,维护中外当事人的正正当权益,化解国际民商事争端,促进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重构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名词解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单选]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主要待遇制度


[单选、多选、简答]目前在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方面主要的待遇制度。目前,在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方面,主要的待遇制度有:


(1)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


(3)歧视待遇和非歧视待遇。


(4)互惠待遇。


(5)普遍优惠待遇。


[名词解释]国民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名词解释]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多选]最惠国待遇可作不同的分类,其中最主要的可分为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带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名词解释]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名词解释]非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单选]互惠待遇,是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简答]中国历史上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不同时期。


在中国历史上,从封建社会起,可以把外国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时期:


(1)合理待遇时期。


(2)闭关锁国时期。


(3)特权时期。


(4)平等待遇时期。


[多选]目前,外国人在中国能够进行民事活动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他们依法享有多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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