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河南省自学考试中课程代码为00249的国际私法是自考本科法律专业的必考科目之一,为了帮助河南自考考生领会学习重点,详细了解大纲考察知识点,能够有效地进行复习备考,河南成人高考网为考生整理了本课程各章节的考点串讲供考生参考,本章节的内容是自然人。
课程简介:国际私法在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是一门核心课程,不仅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而且也是所有法学课程中的主干课程。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际私法一直是法律专业的必修课。可见,无论是在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中,还是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际私法课程是整个高等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当今世界是一个国际交往关系十分发达的世界,任何民族和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它必然与其他民族、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发生联系和交流。而国际私法作为规范国际社会发生的各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不仅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国际法律体系中富有特色的法律分支。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际私法知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有助于我们运用该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在对外民商事交往中的权益,维护中外当事人的正正当权益,化解国际民商事争端,促进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重构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冲突
[名词解释]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单选、多选]在国际法上,将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将一个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
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国际私法在实践中分别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如下方法加以解决:
(1)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
(2)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第二,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第三,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多选]在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下,本国法的确定,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名词解释]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多选]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而住所的消极冲突就是指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
[单选、案例分析]对于国际私法上的住所究竟如何认定、曾有各种不同主张,但大多数学者及法院的实践是采用法院地法说,即主张依照法院地的住所概念去认定当事人的住所究竟在何处。
[简答、案例分析]自然人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
对于住所的积极冲突,其解决原则大体与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相似:
(1)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它们取得的先后。
(2)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
[简答]自然人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
对于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办法,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
第三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名词解释]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论述]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问题的方法。
关于如何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问题,各国的理论与实践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解决办法:
(1)依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解决。
(2)依法院地法解决。
(3)依当事人属人法解决。
[单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亦即能独立为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
[名词解释]禁治产:是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
[名词解释]禁治产者:是指被依法宣告禁止其为财产上的法律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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