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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2-24


课程简介:《婚姻家庭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对考试的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本科学校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同名课程一致。考试的目的在于检验自学应考者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知识的程度和应用上述知识处理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能力。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现象的一门科学。




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


[单选]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单选、简答、论述]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单选]《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单选]关于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有给付能力的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多选,简答]子女抚养关系依法变更的情形。


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简答]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情形。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物价上涨、生活地域发生变化、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人明显增加,等等。


[单选]《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多选、简答]探望权中止的原因。


探望权中止的原因有:


(1)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患有重病,不适合行使探望权的。


(3)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


[单选、案例分析]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单选、多选、简答、案例分析]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财产属于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多选、简答、案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尊重当事人意愿。


(4)照顾无过错一方。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单选、简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单选、案例分析]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单选、案例分析]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单选、案例分析]养老保险金的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单选、案例分析]尚未分割的遗产的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单选、案例分析]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单选、案例分析]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承担的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多选、简答]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离婚时债务清偿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1)共同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为:


①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婚姻法解释(二)》第25、26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个人债务的清偿。


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自为法律所不禁止。个人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婚前个人债务。


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规避法律。


[简答、论述]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在性质上不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也不同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它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因离婚而导致的困难。这种帮助是有条件的。


(1)时间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2)受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指夫妻一方离婚后所取得的金钱或生活用品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生活。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简答,案例分析]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四种情形,即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


[单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提出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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