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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亲子关系和亲权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2-24


课程简介:《婚姻家庭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对考试的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本科学校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同名课程一致。考试的目的在于检验自学应考者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知识的程度和应用上述知识处理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能力。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现象的一门科学。




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亲子关系和亲权


[名词解释]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多选]我国《婚姻法》将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以下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单选]现代父母子女关系法由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名词解释]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简答]亲权的特征。


(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


(2)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因而亲权的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的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


(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单选、多选、简答]亲权的内容。


(1)人身上的权利义务。


①保护和教育权。


②姓氏决定权。


③住所指定权。


④交还子女请求权。


⑤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2)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①财产管理权。


②财产使用收益权。


③财产处分权。


④财产法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⑤在子女成年或解除亲权时,父母应将子女的全部财产归还子女。


[单选、多选、简答、论述]亲权的停止。


(1)当然停止。


即当法定事由发生时自动停止行使亲权。


当然停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①收养。


②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③父母离婚时确定由一方行使亲权,另一方的亲权被停止,但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④在确定性有罪判决中被认为犯有法律禁止行使亲权的犯罪行为。


⑤被宣告失踪。


(2)判决宣告停止。


指当有某种为法律预见的情形发生时,利害关系人可据此提起诉讼、请求法官判决停止未成年人的父母行使亲权。


判决宣告停止亲权的原因通常是:


①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或严重滥用亲权或有重大义务的懈怠。


②父母滥用对子女的人身照护权,或有危害子女利益的行为。


③父母酗酒、虐待子女,危害子女的健康。


④父母对子女的财产有危害,可宣告其丧失财产管理权。


[多选、案例分析]亲权的消灭。


(1)父母或子女死亡,因法律关系的主体消灭而消灭。


(2)子女成年,因法定要件的消失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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