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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2-25


课程简介:《婚姻家庭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对考试的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本科学校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同名课程一致。考试的目的在于检验自学应考者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知识的程度和应用上述知识处理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能力。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现象的一门科学。




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


[名词解释]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名词解释]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简答、案例分析]亲子关系诉讼中的亲子鉴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名词解释]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


[单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父母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害。


[名词解释]教育:在这里应当理解为管教,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


[单选]《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单选、论述、案例分析]《婚姻法》《继承法》有关亲子继承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父母、子女与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法律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与子女的遗产继承权是平等的。


需要注意的是:


(1)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法律还规定:


(1)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留其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继承。


(2)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4)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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