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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2-25


课程简介:《婚姻家庭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对考试的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本科学校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同名课程一致。考试的目的在于检验自学应考者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知识的程度和应用上述知识处理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能力。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现象的一门科学。




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名词解释]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单选、案例分析]我国《婚姻法》有关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名词解释]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


[多选]认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自愿认领,二是强制认领


[名词解释]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须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名词解释]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


[名词解释]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多选]准正有两种形式: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单选]我国《婚姻法》第25条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


[名词解释]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


[名词解释]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夫或妻对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名词解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的,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简答、案例分析]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分为两种情况:


(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其解除原因是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终止。


(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解除原因有:


①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而解除。


②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解除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姻亲关系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称谓关系也不再存在。


(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复存在。如果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成年,并且继子女已能独立生活,对于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应当给予生活费。


[名词解释]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多选]人工生育子女的种类主要有:同质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代孕


[单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司法解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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