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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收养和收养法

来自:河南自考网
时间:2020-12-26


课程简介:《婚姻家庭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一门必考课。对考试的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本科学校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同名课程一致。考试的目的在于检验自学应考者掌握婚姻家庭法学知识的程度和应用上述知识处理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能力。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现象的一门科学。




河南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总结:收养和收养法


[名词解释]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答]收养的法律特征。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的特征。同时,收养还具有自身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


[名词解释]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名词解释]立嗣: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指男子无后时,另立一名本姓男子为嗣子,以承继宗桃,嗣子的地位高于他所收养的被收养人。现在在我国,立嗣制度已被彻底废除。


[多选、简答、论述]我国收养立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的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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